为加强我院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经费包括学院划拨的科研项目经费、科研基金;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等。
第二条 科研经费一律划入财务处,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管理。财务处设立科研经费总账户,下设项目分账户,专款专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科研经费使用的动态情况,由科研处和财务处掌握,并负责向主管院长提供使用情况的报表。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1.科研必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费;
2.购置、复印图书资料的费用;
3.调研或参加有关学术活动的差旅费;
4.项目研究费与项目配套费;
5.专家学者学术报告的报酬与费用;
6.成果鉴定、评奖、申请专利等开支;
7.院内学术活动经费;
8.科研成果出版、发表补贴费;
9.科研成果奖;
10.科研管理费;
11.申报院内外项目所必须的评审费、咨询费等;
12.其它符合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有关费用。
第三章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科研项目包括学院教职工承担的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和学院科研项目。纵向项目科研经费指上级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横向项目科研经费指以学校名义与相关部门或行业签订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的经费;学院科研项目经费指学院资助的科研项目的经费。
第六条 所有科研项目,在科研处立项或备案,列入学院科研计划。院外项目经费划入学院财务处,由财务处出具项目经费到款通知单,项目负责人凭到款通知单到科研处办理科研经费到款手续。科研处负责核发《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登记卡》(附件1),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全权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并接受学院科研处和财务处的监督。
第七条 项目经费必须按项目建账立号,在研期间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纵向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投资、福利性支出。
第八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九条 校级课题经费的划拨分三个阶段执行:项目立项后划拨经费的30%;中期检查达到标准后划拨经费的30%;项目结题评审合格后划拨经费的40%,未使用的经费将由学院收回。其他纵向与横向项目经费按照实际情况实报实销。
第十条 学院从项目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学院或各系部的科技发展资金和弥补管理运行费用不足。
1.纵向项目到款时,按实到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其中,学院管理费2%,系(部)管理费3%;
2.自然科学类横向项目到款时,按实到经费的8%提取管理费,其中,学院管理费2%,系(部)管理费4%;
3.人文社科类横向项目到款时,按实到经费的4%提取管理费,其中,学院管理费1%,系(部)管理费2%。
4.学院下拨的项目配套经费和校级课题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的范围
1.资料费、打印复印费:书籍报刊、计算器等办公用品、光盘、软件、内部资料、胶卷、洗印、录像带等。
2.国内调研差旅费:
火车票(按国家规定,硬座、硬卧,60岁以上教师软座和软卧)飞机票(按国家规定,60岁以上教师经济舱);
船 票(按国家规定,3等舱以下,60岁以上教师2等舱以下); 汽车票(长途汽车、市内汽车、市内出租车、出差地市内出租车); 旅差补助与住宿费按院财务规定。
3.小型会议费(20人以内):
会场租金、会议接待费(租车、纸笔、水果类)、会议用餐费(标准30元/人)。
4.计算机低值易耗品费:打印纸、硒鼓、碳粉、软盘、U盘、计算机软件。
5.成果处理费:项目文件、阶段性成果、上报成果、最终成果、成果出版印刷费,论文发表版面费,出版社用费(书号、责编、校对等)。
6.劳务费:版面费、审稿费、咨询费、鉴定费、项目管理费。
7.协作费:协作单位研究费、外单位合作者发生的上述6条费用。协作单位经费以签订合同或联合申报的经费分配方案为依据,经科研处审批后转拔外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借支或报销实行分级审核管理,具体情况根据学院财务制度执行。在项目结束后30日内,项目负责人将经费结转或结清,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为鼓励教职工积极争取高层次科研项目,学院将对我院独立或牵头获得的纵向项目视具体情况给以经费配套支持。项目配套经费标准如下:
1.项目经费总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按1:1支付配套经费;
2.项目经费总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1万元(含1万元)的,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1:0.5支付配套经费(不少于5000元);
3.项目经费总额在1万元(不含1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1:0.3支付配套经费(不少于7500元);
4.项目经费总额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1:0.2支付配套经费(不少于19500元)。
5.自筹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院按立项部门规定标准给予等额项目经费。
6.对于立项不资助的纵向科研项目,学院按级别分别给予最高5000元(国家级)、3000元(省部级)、2000元(地市级)的配套资助,并按实际使用要求报销。在此之前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作废,均以此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项目结项时应提交项目经费使用决算表,项目结项后,项目经费余额,转入项目负责人的新项目,无新项目时暂停使用。
第十五条 凡由科研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资助单位与研究人员共同拥有产权。
第四章 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科研处对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进行监督和检查;财务处负责到校经费的入账、提扣,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
第十七条 任何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都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所有的报销凭据都要符合财务规定;属于个人收入的,要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 财务处、科研处有权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实施有效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截流、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现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按国家和学院相应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